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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部分 債權
一、債的概述
(一)債的概念:是指按照合同的約定或者法律的規定,在當事人之間產生的特定權利和義務關系
(二)債的特征:反映財產流轉關系,為特定主體之間的法律關系,客體是債務人的特定行為,目的須通過債務人特定行為實現,發生具有哦任意性和多樣性
(三)債的分類☆
以發生原因為標準:意定之債,法定之債
以債的標的物是否特定:特定物之債,種類物之債
有無選擇性:簡單之債,選擇之債
另外有按份之債與連帶之債,單一之債與多人之債,主債與從債等
(四)債的發生原因☆
(五)債的保全
概念:指法律為防止因債務人的財產不當減少給債權人的債權帶來危害,允許債權人代債務人之位向第三人行使債務人的權利,或者請求法院撤銷債務人與第三人的民事行為的法律制度
(六)債的擔保☆
概念:指以特定的財產或者第三人的信用保障債務人履行債務,債權人實現權利的法律制度
1、保證
概念:指保證人和債權人約定,當債務人不履行債務時,保證人按照約定履行債務或承擔責任的行為
特征:從屬性,相對獨立性,補充性
保證方式:一般保證(保證人享有先訴抗辯權),連帶責任保證
保證擔保的范圍:主債權及利息,違約金,損害賠償金和實現債權的費用
債權人與保證人的關系:債權人享有請求保證人承擔保證責任的權利保證人與主債務人之間的關系:保證人享有追償權(保證人承擔保證責任后,可以向主債人請求償還的權利)
保證責任的免除:期限屆滿債權人未提出請求,債權人放棄物的擔保,主債務轉讓給第三人未經保證人同意的,主債務更新,保證人意思表示不真實,保證合同的解除或終止
2、定金
概念:指當事人約定的為保障合同的履行,一方當事人預先支付給另一方的一定數額的金錢
成立:主合同的有效成立為前提,以定金的交付為成立要件,數額由當事人確定不得超過主合同標的的 20%,書面形式
效力:主債履行后定金的從債宣告消滅,證約的效力,擔保的效力
(七)債的轉移
概念:指債的主體發生變更,債的內容與客體不變
有效條件:須存在合法的債務債權關系,讓與人與受讓人就債權的轉讓達成合意,被讓與的債權具有可讓與性,依法辦理相關手續
(八)債的消滅
概念:指債權人和債務人之間的權利義務關系不復存在的法律現象
原因:清償,抵消,提存,免除,混同
二、合同
(一)合同概述
概念:是平等主體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組織之間設立、變更、終止民事權利義務關系的協議(民事法律行為)
特征:平等主體之間的民事法律行為,以設立、變更和終止民事權利義務關系為目的,是兩個以上的意思表示相一致的民事法律行為
分類:單務合同與雙務合同(有抗辯權);有名合同與無名合同;諾成合同與實踐合同;要式合同與不要式合同;主合同與從合同
(二)合同的訂立
一般程序:要約(到達受要約人時生效),承諾
成立時間:要式合同自雙方當事人簽字或蓋章為準,不要式合同意思達成一致為準
成立地點:承諾生效的地點為合同成立地點
(三)合同的內容和形式
內容:提示性條款,格式條款
形式:口頭形式,書面形式,其他形式
(四)合同的履行
雙務合同履行中的抗辯權:
(五)合同的變更和解除
條件:
程序:具備解除合同的條件,按照法律規定進行催告,通知對方,在法律規定的期限行使解除權,依法辦理批準登記手續
(六)各種合同
買賣合同的概念:指當事人雙方約定一方將財產給他方所有,他方取得財產所有權并支付價款的協議。是商品經濟中最主要的合同。
買賣合同的特征:轉移財產所有權的合同,雙務有償合同,諾成合同,不要式合同
出賣人的主要義務:交付標的物并轉移所有權,出賣人的瑕疵擔保責任買受人的主要義務:支付價款,接收標的物的義務,檢驗的義務
標的物所有權轉移的規則:自交付時轉移(不動產以登記)
標的物風險負擔的規則:標的物毀損滅失的風險,在交付之前由出賣人承擔,交付之后由買受人承擔
合同類別:☆
(五)債的保全
概念:指法律為防止因債務人的財產不當減少給債權人的債權帶來危害,允許債權人代債務人之位向第三人行使債務人的權利,或者請求法院撤銷債務人與第三人的民事行為的法律制度
(六)債的擔保☆
概念:指以特定的財產或者第三人的信用保障債務人履行債務,債權人實現權利的法律制度
1、保證
概念:指保證人和債權人約定,當債務人不履行債務時,保證人按照約定履行債務或承擔責任的行為
特征:從屬性,相對獨立性,補充性
保證方式:一般保證(保證人享有先訴抗辯權),連帶責任保證
保證擔保的范圍:主債權及利息,違約金,損害賠償金和實現債權的費用
債權人與保證人的關系:債權人享有請求保證人承擔保證責任的權利保證人與主債務人之間的關系:保證人享有追償權(保證人承擔保證責任后,可以向主債人請求償還的權利)
保證責任的免除:期限屆滿債權人未提出請求,債權人放棄物的擔保,主債務轉讓給第三人未經保證人同意的,主債務更新,保證人意思表示不真實,保證合同的解除或終止
2、定金
概念:指當事人約定的為保障合同的履行,一方當事人預先支付給另一方的一定數額的金錢
成立:主合同的有效成立為前提,以定金的交付為成立要件,數額由當事人確定不得超過主合同標的的 20%,書面形式
效力:主債履行后定金的從債宣告消滅,證約的效力,擔保的效力
(七)債的轉移
概念:指債的主體發生變更,債的內容與客體不變
有效條件:須存在合法的債務債權關系,讓與人與受讓人就債權的轉讓達成合意,被讓與的債權具有可讓與性,依法辦理相關手續
(八)債的消滅
概念:指債權人和債務人之間的權利義務關系不復存在的法律現象
原因:清償,抵消,提存,免除,混同
二、合同
(一)合同概述
概念:是平等主體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組織之間設立、變更、終止民事權利義務關系的協議(民事法律行為)
特征:平等主體之間的民事法律行為,以設立、變更和終止民事權利義務關系為目的,是兩個以上的意思表示相一致的民事法律行為
分類:單務合同與雙務合同(有抗辯權);有名合同與無名合同;諾成合同與實踐合同;要式合同與不要式合同;主合同與從合同
(二)合同的訂立
一般程序:要約(到達受要約人時生效),承諾
成立時間:要式合同自雙方當事人簽字或蓋章為準,不要式合同意思達成一致為準
成立地點:承諾生效的地點為合同成立地點
(三)合同的內容和形式
內容:提示性條款,格式條款
形式:口頭形式,書面形式,其他形式
(四)合同的履行
雙務合同履行中的抗辯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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