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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部分 總論
一、民法概述
(一)民法的概念:民法是調整平等主體之間的財產關系和人身關系的法律規(guī)范的總稱
(二)民法的調整對象:平等主體的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組織之間的人身關系和財產關系。
(三)民法的淵源:制定法,習慣
(四)民法的基本原則☆
自愿、平等、公平、誠信、公序良俗、節(jié)約資源、保護生態(tài)環(huán)境
二、民事法律關系
(一)民事法律關系
1、概念:指經由民事法律規(guī)范調整、以民事權利義務為內容的社會關系
2、特征:產生在平等主體之間的社會關系,以民事權利和義務為內容,基于民事法律事實而形成
3、要素:主體(自然人、法人、社會組織、國家),客體(物、行為、智力成果、人身權
益),內容(權利與義務)
(二)民事法律事實
1、概念:指法律規(guī)定的、能夠引起民事法律關系發(fā)生、變更或者消滅的客觀事實
2、分類:事件(人的生死、不可抗力、意外等),行為(簽合同、代理等)
3、構成:引起某一民事法律關系發(fā)生、變更或者消滅的幾個民事法律事實的總和
(三)民事權利
1、民事權利的概念:指民事主體為實現某種利益,依照法律規(guī)定或合同約定,根據自己的
意愿實施或不實施某種行為的可能性
2、民事權利的分類☆
財產權:物權、債權、繼承權、知識產權
人身權:人格權(生命、健康、姓名、名譽、肖像、隱私、榮譽)、身份權(撫養(yǎng)、監(jiān)護)
支配權:物權、人身權、知識產權中的財產權等
請求權:債權等
形成權:撤銷權、追認權、解除權、抵銷權等
抗辯權:同時履行抗辯權、不安抗辯權、先訴抗辯權等
絕對權:對世權,物權、人身權等
相對權:對人權,債權等
(四)民事權利的保護方法☆
1、公力救濟:請求國家進行保護
2、私力救濟
(1)自衛(wèi)行為:
正當防衛(wèi)(不法侵害正在發(fā)生針對侵害人不過度)、
緊急避險(重大危機人身財產緊迫不得已不過度)
(2)自助行為:自己權利受損且時間緊迫來不及請求適于請求權的實現不過度
(五)民事義務的概念與分類
1、概念:指依照法律規(guī)定或當事人約定,民事主體為滿足權利人的某種利益而實施或不實施某種行為的必要性
2、分類:積極義務與消極義務,法定義務與約定義務,專屬義務與非專屬義務
三、自然人
(一)自然人概述
概念:依自然規(guī)律出生而取得民事主體資格的人。
(二)自然人的民事權利能力
概念:是自然人依法享有民事權利和承擔民事義務的資格
特征:平等性,權利義務統一性,范圍內容的廣泛性,不可轉讓性,普遍性
時效:始于出生(出生證明為準,次者戶籍登記)終于死亡(包括宣告死亡)
(三)自然人的民事行為能力☆
概念:指自然人通過自己的行為設定民事權利義務的資格
特征:由法律進行規(guī)定,與公民的年齡智力狀態(tài)相聯系,非法定條件程序不得限制取消
種類:完全民事行為能力(18 周歲以上),16 周歲以上的未成年人,以自己的勞動收入為主要生活來源的,視為完全民事行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為能力(8 周歲以上的未成年人,不能完全辨認自己行為的成年人)與無民事行為能力(不滿 8 周歲,不能辨認自己行為的成
年人)
(四)宣告失蹤與宣告死亡 ☆
宣告失蹤
條件:自然人下落不明滿 2 年,經利害關系人申請
程序:不明人住所地基層法院提出,申請書附公安機關書面證明,公示 3 個月
效力:財產由配偶、成年子女、父母代管,或法院指定代管人(重新出現,應撤銷宣告歸還財物)
宣告死亡
條件:下落不明滿 4 年(意外為 2 年),利害關系人申請(第一,配偶;第二,父母、子女;第三,兄弟姐妹,祖父母等),法院宣告
程序:住所地法院提出,利害關系人申請書面形式
效力:民事權利能力和民事行為能力終止,婚姻關系自然解除,財產按遺產繼承,有民事行為能力在被宣告死亡期間實施的民事法律行為有效
撤銷:被宣告死亡期間進行的民事行為有效,有權返還財產,配偶沒有再婚的可以恢復,子女在被宣告死亡期間被收養(yǎng)的不能自行恢復
(五)監(jiān)護
概念:為了保護無民事行為能力人或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的人身和特定財產權利而由公民或社會組織予以監(jiān)督、管理、保護的制度
設立:法定監(jiān)護、指定監(jiān)護
未成年人的監(jiān)護人:父母、祖父母、外祖父母、兄弟姐妹或居委會村委會同意的其他人
精神病人的監(jiān)護人:配偶、父母、成年子女
監(jiān)護人職責:保護被監(jiān)護人的合法權益,管理財產,代理參加民事活動,教育和照顧,代理進行訴訟
四、法人
(一)概述
1、法人概念:具有民事權利能力和民事行為能力,依法獨立享有民事權利和承擔民事義務的組織
2、法人特征:社會組織,獨立財產,具有民事權利能力和民事行為能力,獨立承擔民責
3、法人應具備條件:依法成立,必要財產經費,名稱組織機構和場所,獨立承擔民事責任
4、法人機關:對內形成法人意思,對外代表法人從事民事活動的一定機構或個人的總稱
(二)我國現行立法對法人的分類
企業(yè)法人與非企業(yè)法人
(三)法人民事權利能力
1、概念:指法人作為民事主體享有民事權利承擔民事義務的資格
2、特征:始于成立,終于解散撤銷
(四)法人民事行為能力
1、概念:指法人以自己的意愿獨立進行民事活動,取得權利并承擔義務的資格
2、特征:與民事權利能力時效時間上一致,與民事權利能力范圍上一致,由其機關或法定代表人實現民事行為能力
(五)法人的變更、終止與清算☆
1、法人變更概念:指法人存續(xù)期間,發(fā)生組織機構、活動宗旨、經營范圍等方面的變化
2、法人變更類型:分立、合并(權利義務由變更后的法人承受)
3、法人終止概念:法人資格的消滅
4、法人終止原因:依法被撤銷,解散,依法宣告破產,其他
5、法人清算概念:指法人消滅時,由清算組織依據職權清理并消滅法人的全部財產關系
6、清算終結:清算事務處理完畢后既終結,法人一經消滅,其民事主體資格不復存在
五、合伙
(一)合伙的概念:指由 2 個以上的人(自然人與法人)根據協議,共同出資,共享收益,
共擔風險,對合伙債務承擔無限連帶責任的組織
(二)普通合伙☆
1、普通合伙的概念:由 2 個或 2 個以上的合伙人組成,各合伙人以自己個人的財產對合伙組織的債務承擔無限連帶責任的組織
2、普通合伙的特征:自愿成立,共同經營,2 個以上,無限責任
3、普通合伙設立的條件:2 個以上,書面協議,認繳出資,名稱場所,其他條件
4、普通合伙的財產:合伙人轉讓財產份額應優(yōu)先轉讓其他合伙人并一致同意,財產份額出質的,應一致同意否則無效,行為人造成損失承擔責任,不得私自轉移處分合伙企業(yè)財產
5、普通合伙事務的執(zhí)行:一人一票,過半同意。改變名稱地點業(yè)務范圍處分不動產擔保聘任經營管理人員應全體合伙人一致同意
6、普通合伙損益的分配:先協商,不成則按照實繳出資比例分配,無法確定比例的,平均分,不得全部利潤或虧損只讓部分合伙人承擔
7、普通合伙債務的承擔:先以全部財產進行清償,不能到期清償債務的合伙人承擔無限責任,超過自己出資比例,有權向其他合伙人追償
8、普通合伙人的入伙:全體一致同意,書面協議,如實告知經營財務狀況,入伙后享有同等權利承擔同樣責任,對入伙前的債務承擔無限連帶責任
9、普通合伙人的退伙:包括自愿退伙、除名退伙和法定退伙。退伙后合伙人資格喪失,退還退伙人的財產份額,債務大于企業(yè)財產的應按比例承擔虧損,退伙前的債務承擔無限責任
(三)有限合伙☆
1、有限合伙的概念:由有限合伙人和普通合伙人共同組成,有限合伙人以其出資額為限對有限合伙企業(yè)承擔責任,普通合伙人對合伙債務承擔無限連帶責任的合伙形式
2、有限合伙的特征:有限合伙人必須以金錢或其他財產出資,普通合伙人出資形式靈活,有限合伙人對合伙債務負有限責任,普通合伙人對債務承擔無限責任,有限合伙人享有某些特殊權力(處分自己財產份額的權力)
3、有限合伙設立的條件:2-50 個合伙人,有限合伙企業(yè)至少 1 個普通合伙人,允許普通合伙人以勞務出資
4、有限合伙的入伙:以其認繳的出資額承擔有限責任
5、有限合伙的退伙:(法定退伙)死亡或宣告死亡,被吊銷或破產,喪失相關資格,企業(yè)財產被法院強制執(zhí)行。有限合伙人終止時,其繼承人或權利承受人可以取得資格。有限合伙人轉變普通合伙人的,對有限合伙期間發(fā)生的債務承擔無限責任,普通合伙人轉變有限合人的,對其普通合伙人期間債務承擔無限責任。
六、民事法律行為
(一)民事法律行為概述
1、概念:公民或者法人設立、變更、終止民事權利和民事義務的合法行為。
2、分類:
單方行為(債務免除、繼承權的拋棄等)與雙方行為(合同等)多方行為(聯營合同等);
要式行為(書面登記)與不要式行為(形式自由);
有償行為(買賣租賃)與無償行為(贈與、借用);
諾成行為(買賣租賃)與實踐行為(交付保管物合同成立);
主行為與從行為(如借貸行為是主行為,擔保行為是從行為)。
(二)民事法律行為的成立與生效
成立要件:行為人,意思表示,行為標的
生效要件:主體合格,意思表示真實,內容合法
特別生效要件:附條件民事行為(解除條件與延緩條件,積極條件與消極條件),附期限的民事行為
(三)無效民事行為☆
概念:指缺乏民事行為的有效要件而不產生法律效力的民事行為
特征:本質違法性,完全無效,自始無效,確定的無效
情形:
1、無民事行為能力人實施的;
2、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依法不能獨立實施的;
3、一方以欺詐、脅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對方在違背真實意思的情況下所為的;
4、惡意串通,損害國家、集體或者第三人利益的;
5、違反法律或者社會公共利益的;
6、以合法形式掩蓋非法目的的。
法律后果:一開始無效,對當事人不具有約束力,取得財產應當返還,有過錯應賠償
(四)可撤銷民事行為☆
概念:行為人因意思表示不真實或者其他法定原因,根據法律的規(guī)定請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關予以變更或者撤銷的民事行為
特征:撤銷之前有效力,由撤銷權人實施,撤銷權人可以選擇請求撤銷或變更,行為成立時超過 1 年不予保護
情形:基于重大誤解,顯失公平,以欺詐脅迫訂立合同但沒有危害國家,乘人之危
撤銷權的行使:受損害方向人民法院或仲裁機構提出,法定期為 1 年,自撤銷權人知道撤銷事由之日起計算
(五)效力待定的民事行為☆
概念:指民事法律行為之效力有待于第三人意思表示,在第三人意思表示前效力處于不確定狀態(tài)的民事行為
特征:行為人具體行為已經完成,效力取決于第三人意思表示,最終效果可能有效也無效,一旦有效則具有前溯力,一旦無效則自開始無效
情形:無權處分情形,欠缺代理權的代理行為,限制行為能力人待追認的行為
七、代理
(一)代理的概念
1、概念:指代理人在代理權范圍內以被代理人名義與第三人實施法律行為,而其法律后果
直接屬于被代理人的法律制度
2、特征:須在代理權限范圍內實施代理行為,以被代理人名義實施,代理權限內獨立地進行意思表示,法律后果直接屬于被代理人
(二)代理的類型
1、委托代理、法定代理與指定代理
2、本代理與復代理
(三)代理權的行使
1、行使的原則:權限范圍內行使,代理人應維護本人利益,親自完成代理事務
2、濫用代理權的禁止:禁止自己代理,禁止雙方代理,不得與第三人惡意串通
(四)代理權的消滅☆
1、委托代理的消滅:時間屆滿或事務完成;取消委托或辭去委托;代理人或被代理人死亡(特殊情況有效,如不知情、繼承人承認、等約定事務完成等);代理人喪失民事行為能力;被代理人或代理人的法人終止
2、法定和指定代理的消滅:被代理人取得或恢復民事行為能力;被代理人或代理人死亡;代理人喪失民事行為能力;法院或單位取消指定;由其他原因引起的被代理人和代理人之間的監(jiān)護關系消滅。
(五)無權代理
1、無權代理概念:有狹義和廣義。狹義指行為人沒有代理權也沒有令人信服有代理權的理由的代理行為。廣義代理包括無權代理和表見代理
2、無權代理特征:符合代理行為表明特征,行為人不具有代理權(本質),法律效果待定
3、狹義無權代理
情形:沒有代理權,超越代理權,代理權終止
法律后果:本人的追認權(被代理人的追認,被代理人才承擔責任)和拒絕權(本人知道他人以本人名義活動而不否認的,視為同意),相對人的催告權(第三人可以催告被代理人是否追認代理權)和撤銷權(被代理人追認之前,第三人可以撤回其對無權代理人的表示)。
4、表見代理☆
概念:指對無權代理人的代理行為,善意相對人有理由相信其有代理權,因而與無權代理人進行民事法律行為,法律使之發(fā)生與有權代理相同的法律效果的行為
構成要件:行為人無權代理,第三人有理由相信行為人有代理權,第三人善意且無過失不知情,具備代理的表明要件
法律后果:是一種有效代理,后果由被代理人承擔,被代理人如果遭受損失,可以要求行為人承擔(如果第三人明知代理人無權給代理人造成損失的,由第三人與行為人向被代理人承擔連帶責任)
八、訴訟時效
(一)向人民法院請求保護民事權利的訴訟時效期間為二年,法律另有規(guī)定的除外。
(二)下列的訴訟時效期間為一年:
1、身體受到傷害要求賠償的;
2、出售質量不合格的商品未聲明的;
3、延付或者拒付租金的;
4、寄存財物被丟失或者損毀的。
(三)訴訟時效期間從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權利被侵害時起計算。但是,從權利被侵害之日起超過二十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護。有特殊情況的,人民法院可以延長訴訟時效期間。
(四) 超過訴訟時效期間,當事人自愿履行的,不受訴訟時效限制。
(五) 在訴訟時效期間的最后六個月內,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障礙不能行使請求權的,訴訟時效中止。從中止時效的原因消除之日起,訴訟時效期間繼續(xù)計算。
(六)訴訟時效因提起訴訟、當事人一方提出要求或者同意履行義務而中斷。從中斷時起,訴訟時效期間重新計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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